时间:2021/3/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山阳县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公告如下:

一、河流划界范围

山阳县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共30条,其中流域面积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4条,即金钱河、银花河、马滩河、天河(谢家河);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平方公里以下河流26条,分别为唐家河、漫川河(靳家河)、小河、县河、五里河、峒峪沟、箭河、西河、伍峪河、洛峪河、北沟、三岔河、两岔河、干石峡河、铁峪沟、冷水河、二峪河、商路河、官坊沟、洞沟、甘沟、袁家河、石槽沟、蚂蝗沟、江西湾、泉河;县境内水库4座,即薛家沟、西沟、麻庄河、老沟水库。

二、河流、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一)流域面积平方公里以上的金钱河、银花河、马滩河、谢家河(天河)干流。

河道有堤防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河道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50米;河道一岸有堤防,一岸无堤防的,有堤防的一岸按有堤防的划定,无堤防一岸按对岸已建成防洪工程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区,管理范围为行洪区外以外1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米;河道两岸均无堤防的(含V型峡谷段)其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地(河道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1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米。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平方公里以下河流。

河道有堤防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河道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50米;河道一岸有堤防,一岸无堤防的,有堤防的一岸按有堤防的划定,无堤防一岸按对岸已建成防洪工程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区,管理范围为行洪区以外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米;河道两岸均无堤防的(含V型峡谷段)其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地(河道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米。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薛家沟、西沟、麻庄河、老沟水库

水库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库区保护范围坝址以上。库区两岸为管理范围线以外至第一道分水岭之间的区域。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从坝脚线向上游50米,坝脚线向下游米,坝端线向外20米。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需报县水利局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五)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报经县水利局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山阳县水利局备案。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房屋;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围河造田、围垦河道、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沙、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六、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山阳县水利局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金钱河、银花河、马滩河、天河(谢家河)山阳段河道管理保护范围的公告》同时废止。

山阳县人民政府

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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