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关于企业报送年度年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及相关规定,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凡在我市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年的年度报告。现将报送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主体、方式

根据《条例》规定,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报送年度年报。

(一)企业应当于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报送年度报告。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于于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登记的工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四)企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网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我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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