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上栗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管理的

通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和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处置的管理,更好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努力创建全省文明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号令)和《上栗县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密封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现对城区内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管理通告如下:

一、处置范围

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处置要求

1.处置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到县城市管理局综合管理股领取《上栗县城区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申请表》,由综合管理股负责审批(审批内容:垃圾数量、堆放场地、运输时间、运输线路、消纳场地),县城管监察大队负责监督检查。

2.产生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路线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装修废弃物);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路线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三日向县城市管理局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处置申请表》。

3.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应依照《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密封运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密封运输。

4.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三、运输管理

1.运输车辆必须在县城市管理局登记备案。

2.从事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废弃物)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2)按照标准进行密封化改装;

(3)车辆必须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进行运输资格审查;

(4)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3.已报批的《上栗县城区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申请表》必须交付施工工地以备检查。

4.清运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单位必须要配备车辆清洗台、洗车设备和人员。

5.运输车辆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和线路行驶至消纳的场地。

6.运输行使的路线上应按规定配备保洁人员,保洁人员应穿反光安全标识的服饰。

7.运输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废弃物)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废弃物)《准运证》以备查验。

四、监督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废弃物)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废弃物)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元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元至元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元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元罚款。

2、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废弃物)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废弃物)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处置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废弃物)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元至5万元罚款。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2)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5.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元至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元罚款。

6.特殊情况下无法在批准的时间内处置运输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废弃物),原报批单位应向县城市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县城市管理局另行安排时间,方可处置运输。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上栗县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城区室内装修垃圾处置审批流程

一、申报材料

申请人提交室内装修申请书、装修设计图纸、施工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它相关资料。

二、审批流程

1、提交申请→2、现场勘查→3、受理申请→4、填写《申报登记表》→5、与清运公司签订建筑垃圾清运合同→6、缴纳有关费用→7、办理审批手续→8、按要求施工9、组织垃圾清运→10、竣工验收。

三、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

3.5元/平方米。

五、收费依据

《上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栗发改字[9]6号文件)

六、承办人员及联系电话

承办人员:文清、刘小兰

联系-(城管局综合科)

-(政务中心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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