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5/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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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已于3月1日起施行。法律正式施行后,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将面临最.高万元的罚款。除此之外,《长江保护法》还对长江大保护的全过程、各方面做出了规定。

19省市同时发布!禁止排放危废!

  作为首部流域保护的法律,《长江保护法》覆盖的地理范围相当之广,包括了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由于涉及的地域广,需要流域上下“一盘棋”的共治共理。为此,《长江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同时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对于重大违法案件将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治好“长江之病”,《长江保护法》设立了生态环境修复专章,确立了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原则。同时对细节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譬如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等。这意味着,在长江流域内随意丢弃或者处理垃圾、违规排污等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优化石油化工产业提升,加快危化企业搬迁

  《长江保护法》还专设了“绿色发展”一章,明确提出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例如,针对高污染型产业在长江经济带占比较高问题,《长江保护法》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而针对产业布局不合理问题,《长江保护法》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长江保护法》明确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同时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违反者将面临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强化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长江保护法》严格规范了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其中就包括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法律正式施行后,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同时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严禁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重点保护生物多样性,“十年禁渔”!

  针对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无鱼”等级的问题,《长江保护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

  不仅如此,该法明确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

  为了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长江保护法》责令相关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同时明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并命令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长江保护法》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鯮、鲥、四川白甲鱼、川陕哲罗鲑、胭脂鱼、鳤、圆口铜鱼、多鳞白甲鱼、华鲮、鲈鲤等水生野生动物的研究保护,同时对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植物开展救护。

  年1月1日,长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实施。对此,《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如有违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而如果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将面临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从而为“十年禁渔”落实落地提供了根本法律保障。

  案例:

  炼油废水非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三人被判

  江西省乐平市检察机关提起的张某、李某、刘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乐平市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张某、李某、刘某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1年、1年(李某、刘某二人适用缓刑)和罚金,同时判令三人承担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等费用共计34.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年5月初,张某、李某在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私下租赁宁都县某再生物资回收公司的场地和设备,并与曾某(另案处理)合伙非法提炼煤焦油。刘某作为张某雇佣的油罐车司机,多次开车与李某到浮梁县某公司购买煤焦油,拉回宁都县的厂房进行高温蒸馏提炼清油,在提炼过程中产生了十多吨废水。

  同年5月24日下午,张某、李某、曾某三人一起商议后决定将废水装车非法倾倒。

  当晚8时许张某、李某、刘某三人将装有废水的危险品运输车开到乐平市众埠镇弯头U型口桥下,将约19吨废水倾倒在U型口桥下的水沟里,致使众埠自来水厂停止供水达84小时,河内鱼虾大量死亡,附近百余亩农田被严重污染。

  后经鉴定,张某三人倾倒的废水中,苯和甲苯严重超标,属于危险废物。张某等三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同时也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在受理该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后,于年3月10日履行公告程序,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法定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在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公告期满后仍未见相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去年4月22日,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等三人共同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

  在乐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时,公益诉讼检察官围绕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出的诉求、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与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进行了法庭辩论。

  公安部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典型案例   1、江苏南通杨某等人伪造证件非法采砂案 年12月,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成功打掉一个集盗采、运输、销赃为一体,并使用伪造证件的非法采砂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查扣作案船舶5艘。经查,年4月,犯罪嫌疑人杨某与吴某才合伙出资将一艘散货船非法改装为采砂船,年10月以来,该二人组织运砂船主魏某祥等人在长江如皋、靖江交界水域非法采砂,由犯罪嫌疑人孟某玲伪造合法来源证明后,将盗采江砂运至江苏靖江焦港附近水域,由浮吊船主袁某余等人负责销赃。目前已查明涉案江砂6万余吨,涉案金额万余元。   2、江苏南通李某国等人省际交界水域非法采砂案 年1月,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查获一个盘踞在苏沪交界水域非法采砂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查扣采砂船3艘、运砂船2艘。经查,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国为牟取暴利,伙同犯罪嫌疑人董某刚在长江江苏海门、太仓,上海崇明交界水域非法采砂。期间,李某国等人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拉拢人员共同购买“三无”采砂船,并安排专人驾驶摩托艇“望风”,将盗采江砂销往南通、太仓等地,初步查明涉案江砂余吨,涉案金额30万余元。   3、江苏南京王某杰等人使用非法改装船舶非法采砂案 年12月,江苏南京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功打掉一个利用改装船舶实施非法采砂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现场查扣涉案采砂船1艘、江砂2余吨。经查,年1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杰等人多次在江苏南京长江水域,利用带有隐形吸砂泵的非法改装船舶非法采砂,后销赃至犯罪嫌疑人曹某处,初步查明涉案江砂2.6万余吨,涉案金额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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