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2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萍乡市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2月1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萍乡市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禁限放工作方案

为减少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维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做好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场所

(一)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和各县(区)建成区,从年2月15日(除夕)至年3月2日(正月十五),每天22:00至次日6:00,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中心城区建成区是指安源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辖区内已按城市建设规划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域,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的其他城市建设地带。

(二)以下区域、场所在任何时段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2.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公共浴场及休疗单位、宾馆酒店的专用浴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米区域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高层建筑及其周围米区域内;

5.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米区域内;

6.山(树)林、苗圃、较大绿化景观带(地)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米区域内;

7.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二、限制燃放时段实施限种类限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可以燃放的时段内,个人可以在设置的集中燃放点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二)各相关街道办(镇政府)、居(村)委会应协助公安、房管等部门,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做好辖区内住宅小区(居民生活区)的集中燃放地点划定工作。住宅小区(居民生活区)应设置集中燃放点,并且设置醒目标志,指派人员负责管护和及时清理燃放垃圾。在燃放时段内,倡导居民不放或者尽量少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在居民住宅区楼道内燃放;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应按照“谁燃放、谁清理”的原则,由燃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个人及时采取洒水、清扫等降尘措施,降低对环境卫生的影响。

(4)各相关街道办(镇政府)、居(村)委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三、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及时清理燃放产生的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各县(区)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科学合理的禁限放方案,划定管控区域,明确管控时间,合理控制销售网点数量,明确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规格和品种。督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落实。成立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联合执法队,设立办公室,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违规燃放行为。

2.市委宣传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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