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4/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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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决定将豫海镇城北村、兴隆村集体所有农用地5.公顷(耕地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公顷;将豫海镇0.公顷国有农用地(耕地0.公顷、林地0.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使用原国有建设用地0.公顷,以上土地共计7.公顷,作为同心县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心县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号)。

二、征地用途:工业及基础设施用地

三、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该项目用地位于豫海镇城北村、兴隆村,征收集体土地7.公顷,具体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坐标为准,地类以现场核实为准。

四、其他有关事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豫海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如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依据县统一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装修、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同心县人民政府

年1月14日

同心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同心县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年1月23日第1次)和同心县规划建设委员会议(年第2次)研究,决定依法开展同心县新区庆王街、学院路南二巷及三水街道路工程土地征收及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6号)等规定,现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同心县新区庆王街、学院路南二巷及三水街道路工程。

二、征收土地范围、面积:豫海镇兴隆村集体土地3.公顷,具体位置以项目的勘测定界为准。

三、征收土地目的:用于同心县新区庆王街、学院路南二巷及三水街道路建设。

四、项目永久、临时征地补偿标准:

(一)项目永久征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号)文件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以耕地为基础,具体标准为:水浇地每亩元、旱耕地每亩元,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有林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70%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20%执行,征收宅基地、打谷场按照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相邻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待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公布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要求落实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兰铁路宁夏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43号)规定执行。青苗、中药材等农作物参照当年市场价按产值进行补偿。

(三)项目临时征地参照执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卫至贵阳输气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土资发〔〕号)规定,既水浇地每亩元,旱耕地每亩元,灌木林、人工草地每亩元,天然草地每亩元。

(四)临时用地复垦,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必须对使用土地承担复垦责任和义务。

五、该项目以货币和社保方式安置:因项目建设失地的,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其他有关事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豫海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安置登记,如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依据县统一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凡在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装修、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

年1月14日

来源:同心县人民政府网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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